2026-01-10 15:42:55上海落户新政策来啦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推荐办法。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者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向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8号)中《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六)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行业地区推荐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八)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1项所称“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首轮直接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2项所称“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4年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或推动科研人员持股转化获得投融资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核心服务人员。

(十)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3项所称“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2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十一)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称“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十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5项所称“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近4年中累计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近4年中累计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十三)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6项所称“本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工作的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航空相关: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飞行签派员执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全国名中医”称号获得者,以及“岐黄学者”。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市残联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宣传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宣传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5.乡村振兴人才

经市农业农村委认定、获得国家重要乡村振兴奖项的乡村振兴人才,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授予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证书且符合产业发展引导方向的乡村振兴专门人才。

(十四)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7项所称“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十五)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8项所称“本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由市人才工作部门发布。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才工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三、关于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凭证,离婚或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职称的,提供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3.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是指申请人应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进行信息查询,个人免于提供。

(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确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其中,中央在沪及市属等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才工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五、关于办理流程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才工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才工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调随迁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七、关于信用监管机制

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关于户口注销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九、其他

(一)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第六条(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办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4〕17号)同时废止。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8号)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款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五、关于申办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十)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款所称“其他必要材料”,是指:

1.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本市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档案机读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六、关于办理流程

(十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人才工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现场受理,并在现场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才工作部门审核。

2.市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市人才工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进行为期5天的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批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五)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并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八、关于施行期限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5年1月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才规〔2025〕1号)同时废止。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我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市人才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我市并持续在我市工作,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市人才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我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我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我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6. 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我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我市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市人才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我市人才工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我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我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我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市人才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20〕25号)同时废止。